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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19                                                  津国税三〔19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一)(已废止)

  (二)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核销,对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足核销需要冲减当期损益的,应报市局批准后方可税前列支,对已核销又收回的坏帐损失应按原列支渠道冲回。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列支问题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运钞车购置发生的费用,今明两年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3]312号文件的规定列支。所形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但提取的折旧不能税前列支。(具体列支标准的办法待市局和农行商定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工资资金列支问题

  (一)(已废止)

  (二)(已废止)

  (三)对今年农村信用社工资改革补发的93年工资“翘尾”部分,可依据农行市分行有关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列支。

  (四)农村信用社聘请的长期代办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时,可作为企业职工计算人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