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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02                                                                            津国税征〔199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规范企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需在1996年7月底前,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百万元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本《规定(试行)》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停止向其发售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各单位对不具备自行开发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软件能力的企业,可向其推荐使用经市局审核的航天部八三五七所开发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软件。

  三、《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

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试行)

 

  一、申请

  (一)凡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条 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专用发票)。领取《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一式四份,如实填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书及附列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应于10日内核批,并于每季季末报市局备案。

  二、购票

  (一)经批准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一般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