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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0                                                         津国税退〔199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申报、严格审核,提高效率,加快进度,更好地为出口企业服务。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1号)和《关于加强天津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主动解决,确保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办法的选择工作。对退税办法的选择,要坚持宣传到位,企业自主的原则。凡符合“免、抵、退”税收管理要求,并能严格执行其各项管理规定的,可采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可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免)税。但无论采用哪一种退(免)税管理办法,均应填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申请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向市局涉外税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在一个退税年度内,企业只能选择一种退税管理办法,经审批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严格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管理。生产企业当期出口的货物,应在次期第一个月的15日至30日内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退(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机关将全部退(免)税资料退还生产企业,由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加强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生产企业选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后,其当月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当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照津国税退〔1999〕1号文件中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式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栏目中,填列“出口销售货物”项目,并在原填报份数的基础上增填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具相同份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并报主管征税机关,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退税凭证,按规定随同其他退税凭证一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选择“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征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税款的预免、预抵手续。季度终了,按规定及时备齐有关退(免)税凭证,准确填报季度《申报表》,分别报送主管征、退税机关办理审批。同时,对其当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部分,按规定申报手续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生产企业对外承接进料加工贸易,必须持有关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在料件实际报关进口的同时,持进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主管征税机关在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并确认无误后,应分别不同企业将备案《进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造册登记,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将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退还生产企业。各征税机关须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或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生产企业持复印留存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对应的经主管征税机关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逐笔核销或集中一次核销,在此基础上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的税额,向征税机关申请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

  六、对征、退税机关审核时限的要求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工作的有关征、退税机关,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切实加快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凡企业申报准确,手续完备,各项凭证合法有效的,征税机关应自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