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28 津国税二〔1997〕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从事娱乐、服务行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娱乐、饮食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各单位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营业收入水平核定营业收入,以不低于30%的利润率核定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
在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自1997年起,对其核定收入、利润,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退税(费)款项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次年内按照税务机关通知已办理并收到上一年度超税负返还税款,凡涉及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该部分税款可以计入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次年内未按规定办理和收到上一年度超税负返还税款的,一律依收到退税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对属于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由财政、土地主管部门退还的财政补贴、土地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比照上述精神掌握执行。
三、关于国库券利息收入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企业的长期投资收益类,可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贷款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企业发生损失的处理
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发生盘亏、报废,不论数额大小,在进行处理前,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属正常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取得利润的处理
从事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从事生产性业务取得利润,可以暂不确定获利年度,所得利润按照33%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处理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严格按照津国税二(1996)11号文件的规定,将预收款合理分摊道各季度收入额中,以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预征所得税,待房地产项目建成实现全部收入时,再按照
税法
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