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第一条变化(集成电路2005年4月1日起停止退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器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经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国家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国家授权机构鉴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
3、经国税机关验证认可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的界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之前,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对其当月
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年终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在一个月内,对其已退税款实行确认办法。
第五条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