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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26 津国税退〔200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同时,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规定,现对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征税机关应分别对内资出口企业、保税区出口企业、外商投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企业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出口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针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下同),根据已选定的退税管理办法按季或月填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针对贸易型出口企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季)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