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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7-05-02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 2016年第9号)有关规定,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南昌市局所管辖的部分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所管辖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管理在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中试点,自愿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