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26 津国税退〔199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如下意见,靖一并遵照执行。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出口免税办法改为
出口退税办法,其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送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境日期为准。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具《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申报表》(见附表,此表一式四份)。
办法一经审批确认,2000年底前不得再改变。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选定“先征后返”税收管理办法的,应比照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税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国税退
〔1999〕1号)规定执行,其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减、免税进口料件的具体抵扣办法,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
〔1999〕14号)规定执行;凡选定“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具体管理科学家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