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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07 津国税征〔20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纳税户底数,防止漏征漏管,有效开展税源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一户式信息存储、人机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外埠来津经营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户籍管理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的监控,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核实、维护以及纳税人税种核定,纳税人户籍有关情况的巡查。
  第五条 区(县)级国税机关是户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辖区户籍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征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户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负责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的部门办理户籍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开业登记管理。征管部门对收到的市局转发的工商机关开业登记信息,与国、地税局税务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比对,发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联系、查找,依程序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经责令限改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经办的税收管理员开具《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综合征管系统外操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的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税收管理员应按户依法、及时征收税款,并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变更登记管理。通过与工商机关、地税局信息交换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发现纳税人发生登记内容变更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注销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接到市局转发的工商局注销登记信息,对于已注销工商登记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的,及时督促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15日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迁移登记管理。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出局与迁入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纳税人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