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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06-17 津政发〔199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

第二条第一、二款按《关于调整我市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25号执行。第四条第四款按《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

  (一)查帐征收

  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二)定期定额征收

  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

  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

  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

  采用定期定额和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以下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一)从事娱乐业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二)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0%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三)从事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的综合负担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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