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6-09 津地税计〔200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0号)文件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