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8]222号 2008-8-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系统正常运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系统)正常运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第三条 推行网上认证系统应遵循国税机关宣传引导,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的推行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培训、安装、调试及维护。
全省网上认证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为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章 系统应用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入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进行受理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扫描设备。根据每月发票认证量,具有支持硬件滤红、自动识别功能的高速、中速自动馈纸扫描仪或专用平板扫描仪。
(二)用于网上认证的计算机可接入互联网。
(三)指定专人操作网上认证系统,操作人员应接受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
第七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开票之日起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二)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已经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再到国税机关重复认证。
(三)必须使用增值税抵扣凭证原件进行网上认证。
(四)因褶皱、揉搓等原因,网上认证未通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及时送主管国税机关手工认证。
(五)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工认证。
(六)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网上认证。
(七)红字发票暂不进行网上认证。
第八条 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九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1、“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企业可退回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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