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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24 津地税征〔20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据调查,我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委托代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方法,长期不与代销企业结算售房款,造成国家税收不能及时入库。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的税收管理,有效堵塞漏洞,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