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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7 津国税退〔20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按照市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