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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02 大地税发〔199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大地税发〔1998〕41号下发后,经各基层局的认真贯彻实施,一年来收效显著,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政及征管问题。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企业批、零划分问题

首先,可按企业营业执照确定,即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批发在前则为商业批发企业,反之则为商业零售企业;其次,如企业经营情况确与执照不符,则可按销售对象确定,即销售对象为最终消费者的,确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反之为商业批发企业。

二、关于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问题

对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印花税的核定依据应为其“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扣除“进销差价”后的余额(即实际采购成本)。

三、关于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核定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