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26 甬地税一〔20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57号
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各地可先选择不少于50个高收入者个人予以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全面推广。
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宁波市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2月27日印发
宁波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业和单位中的高收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化、烟草、航空、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星级饭店;
(四)娱乐业;
(五)大、中院校;
(六)医疗机构;
(七)股份公司;
(八)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九)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十)外贸企业;
(十一)私营企业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十二)建筑业;
(十三)导游、股评师、音响师、模特儿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行业。
三、凡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均属于应税所得,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