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4 津国税退〔20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有关要求,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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