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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7 甬国税发〔200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合同及劳务价款问题

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仅限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对纳税人以购销合同开展的经营活动仍按规定全额征收增值税

可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仅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的金额,不包括以《施工联系单》等形式发生的增减金额。

二、关于证明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