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27 津地税所〔200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需进行修订【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3、投资者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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