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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16 甬国税发〔2004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及时主动向退税部门填具该企业《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表样见附件二),经退税部门审核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在其最近一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外贸企业予以扣回,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退税部门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和核查,对不如实填具《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的出口企业,经县级退税部门批准,对其以后发生的出口退(免)税可比照《通知》本条第(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办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只能逾期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目前仅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