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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01 甬国税发〔2004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不需报送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取数。

  对6月份未使用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