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25 地税一〔199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规定,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集体、私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纳税人年度亏损额的确定及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审批纳税人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后的数额。
纳税人亏损额核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在第一个弥补年度核定一次)及用盈利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赢利年度(或季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1、亏损年度财务决算表;2、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盈利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4、盈利年度(或季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纳税人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及说明;6、集体、私营企业年度亏损、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
三、纳税人用盈利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核定后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未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定的亏损额,纳税人不得自行弥补。
四、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