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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12 津地税所200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5%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典型调查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结束,10月底前将《调查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市局于11月份对全市典型调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