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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21                                      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用下年度所得弥补亏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税法规定,本办法所用“亏损”、“所得”两概念,不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亏损额”和“利润额”,而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亏损额”和“所得额”。

  三、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