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发[2002]1号 2002-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的通知》 ( 津财综[2004]7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筹集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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