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19 津国税进〔200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5号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
国税发[2005]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