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01 甬国税发〔2005〕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5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
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管理,从2006年1月初开始,对辖区内的
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在2005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商贸企业180万元、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100万元)的小规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责令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书面通知该企业在2006年1月24日前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统一从2006年2月份开始对其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管理。对责令期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者,从2006年2月份开始按其的销售收入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今后凡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书面通知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逾期不来办理者,从逾期的次月1日开始按其销售收入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直接进入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管理。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帮助、督促其在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对在限期内不能建立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正确核算进项、销项、上缴
增值税税额的,实行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在整改期间,按其销售收入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四、各单位要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