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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4-17                                           津国税一〔199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减免增值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特制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

  附件三:《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附件四:《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及劳务;(二)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然后再返还给企业的货物;(三)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部门把税款返还给企业的货物。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其入库税金并统计返还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申请的内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文字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数据。

  文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3、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货物及劳务,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格式见附件二);属于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福利、校办工业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的时间

  1、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和劳务及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货物,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2、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及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年终决算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属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年度的转年1月底前想税务价观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税务专管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报资料是否齐全;2、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3、《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