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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9 津国税退〔199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和条件,但此前从未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前,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退税条 件的,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必须按规定据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备案手续。
  “登记手册”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编号,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严格按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国产设备供货合同份数发放,即一份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对应发放一册“登记手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设专人管理“登记手册”,对保管和发放的“登记手册”必须造册登记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和缴销管理制度,严防丢失。
  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填写“登记手册”有关项目,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资料,由进出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