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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05 津地税所200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津地税法〔20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审批。对批准税前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年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次年5月15日前汇总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汇总备案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报随批。企业上报审批财产损失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逾期不再受理,税前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