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6 津国税征〔200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征〔2004〕29号
)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
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定工作总结和《
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
征管处。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
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
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单,分别移交
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
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
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
征管科。
(三)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