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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6 津国税征〔200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征〔2004〕29号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常户认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