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29 津国税进〔200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
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动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一项新办法,也是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提高申报效率的又一新举措。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掌握《通知》内容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每户出口企业并指导出口企业正确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