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5-12-27 赣国税发[2005]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赣国税公告[2016]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水平,加强和规范普通
发票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本着方便纳税人领购、缴销发票,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以下简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及其意义
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区域内,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事项。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能较好的解决国税机关机构精简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的问题,方便设区市市区内纳税人就近购票,是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水平,扩大发票使用面,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税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支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提升国税形象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范围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县(市)国税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县(市)区域;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设区市的城区国税局或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设区市城区。
三、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内容及要求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发票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应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确定其可以领购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购票方式、通购通缴范围等,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票种登记并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通购通缴范围。
(二)通购通缴范围审核。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前应要求其出示发票领购簿,并根据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的通购通缴范围和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可以在本局办理发票领购、缴销。
(三)发票缴销及核查。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可以采用交旧或验旧方式,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采用验旧方式。
为与税款计算时间相协调,纳税人在发票缴销前应分月合计其发票开具金额,并在待缴销发票封面上注明每月金额。发票缴销前办税服务厅操作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合计数在综合征管软件分月录入发票开具金额情况。发票核查、比对留待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后台操作。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发票存根联,特别是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分月重新合计其发票金额,并与纳税人申报的合计数进行比对,检查其申报是否属实。对需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四)超定额补税。超定额补税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征收税款。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定期将纳税人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比较,超过核定金额20%以上的并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按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重新计算应征税款。
(五)发票销售。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办税服务厅
发票管理岗人员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内容(票种、发票金额版和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过程中,若纳税人未按发票领购簿核定内容(如超限量、限额购票等)申请领购,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违章处理。若综合征管软件对该纳税人有“未申报”、“欠税”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章信息提示时,非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办理普通发票相关业务,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后,方可办理缴销、领购发票等通购通缴业务。
(七)发票工本费收取。纳税人在非主管国税机关购买普通发票,非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取工本费时,不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有关规定开具相应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