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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24                                                          国税进200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发改(计划)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行办法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简称“项目确认书”,下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计划)部门或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表”和“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