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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9-09-11 津国税函〔2009〕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废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经济稳定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精神,现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