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7〕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4号
)精神,现将我市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