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20 津国税流〔200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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