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5 津国税所〔199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所〔2002〕152号
)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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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82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条 例》和《细则》)及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
条例
》、《
细则
》及本办法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退)的税款。
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四、
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五、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
条例
》、《
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六十日内完成对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企业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四)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