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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5 津国税所〔199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所〔2002〕15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 例》和《细则》)及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退)的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五、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六十日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四)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