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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全文废止】
1995-09-21 冀地税函〔1995〕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石家庄市委、市政府:

  你市石农发〔1995〕12号文《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不符合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的现行规定。

  首先,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