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14                                                津国税函〔2009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随时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在实际发生的当年汇总一次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二、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市局负责审批。
  (二)企业每次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