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06 津国税退〔199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除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附送资料规定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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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已废止)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自1996年1月1日起按9%的退税率执行。
二、(已废止)
财税字[199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