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31 津国税所〔2002〕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制发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
津国税所〔1998〕63号
)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82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及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
条例
》、《
细则
》及本办法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退)的税款。
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四、
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五、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
条例
》、《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企业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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