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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11                            津国税一〔199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市局与有关区国税局针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将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相比计算应纳税额,形成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无应纳税金。对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92号)要求,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含工贸公司)必须单独设立内销库存帐和出口库存帐,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根据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二、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能确定是用于内销的,一律记入内销库存帐,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三、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