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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15                                                     津国税所〔2000〕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含开具发票销售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在经营期内,另行开据发票的销售额,加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合并交纳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所严格审核,报经区、县国税局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下期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所自报,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三份,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各存档一份。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情况,参照典型户或到业户经营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所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核定方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所对应的等级,就近高靠。对实地调查的,按调查情况据实确定销售额,在核定出销售额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
  (四)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所应将每次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在征收期间,采取张榜公布的方式。公示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申报销售额、核定销售额、核定税款等。
  (五)下达定额专管员将《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报税务所长审核批准后,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送达到个体工商户,签收后执行。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第(二)、(三)、(四)、(五)条进行调整。对不需要进行调整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业户拒签的,由专管员注明后,仍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定表》核定的定额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国税局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确定定期定额等级,并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等级。
  第六条 定期定额核定工作权限规定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级距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各区、县国税局不得随意另行规定定期定额一级距,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局批准。
  (二)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