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31 津国税流〔1998〕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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