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27 甬国税发〔200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5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作为申报免抵退税的附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因退税单证不齐的,也应提交供货企业提供的视同自产产品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县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