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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5                                                                   津国税退199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9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对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各项手续,特规定如下:

  一、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是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保税区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按照本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已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

  二、区内企业经营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

  ㈠原油;

  ㈡柴油;

  ㈢援外出口货物;

  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㈤糖;(已废止)

  ㈥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有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和现行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饲料、农膜、农药、化肥等等。

  三、下列出口货物属于国家指定出口企业专营的货物,区内企业收购并出口该类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但若区内企业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其自产的该类货物报关出口后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㈠黄金首饰、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贵重物质及其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但不包括各种人造宝石及其制品;

  ㈡水貂皮;

  ㈢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区内企业出口货物按下列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㈠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㈡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 、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7、奶油、乳酪;8、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绒(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9、珍珠制品;10、木炭;11、植物增稠剂;12、夏布;13、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等。

  ㈢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退税率为9%;

  ㈣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以及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货物退税率为6%;

  ㈤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出口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退税率为9%;

  ㈥区内企业出口货物若属于下列规定范围,应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1、出口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见《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第二部分)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2、出口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为1 3%,须执行3%的退税率;3、出口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办理退税;4、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㈦区内企业出口本条 前㈣款规定的出口货物,其具体的退税率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编印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第二部分《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的规定执行。

   ㈧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㈠区内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并出口(指报关离境,下同),依据实际出口货物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以及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实际单价×退税率㈡区内企业(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从区外购进原材料自行加工或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收回成品并出口的,应先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文第四条 所述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从该出口货物外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做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计算办法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购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1、当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2、当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结转下期退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六、出口退税管理㈠关于区内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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