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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21 川国税发〔200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定,第七条公式中的征收率已经由当时的6%,调整为现在的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白酒生产业户(以下简称小酒厂),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