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4 津国税流〔1999〕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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