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30 津地税征〔200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按照《征收管理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等代开票纳税人外,其他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具货物
运输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一律按6.63%的综合税率缴纳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代开货运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免征的及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税费需办理退税的,按照《
通知